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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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65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65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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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忠告: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勿临渴掘井,宜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戚谦

■郑州戚谦律师•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专题系列四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被控告方的律师代理

戚谦 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13837159892

二、代理被控告方的策略

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的戚谦律师认为,代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控告方的诉讼策略应主要以下几个方面:
1 、参加和解
作为谈判代表,应做好以下工作:
A、与被控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并对被控方实际是否存在侵权及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初步的判断;
B、积极的与指控方进行沟通,尽可能了解其手中掌握的有关被控方侵权的证据的情况及数量;
C、结合现有证据,依据现有法律及实践经验,判断被控方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后果;
D、根据以上法律分析,会同被控方作出“不接受和解”或“接受和解”的决定,如接受和解,还需进一步按“可以接受”、“勉强可以接受”、“绝对不能接受”等几个档次拟定谈判方案。

2、代为提出异议
认为自己信息的秘密性遭到破坏以后,“权利人”可能会采用申请专利等方式寻求其他方式的保护,此时,律师可视具体情况,针对其专利申请等提出异议。

3、刑事
作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被告,应从以下几面进行辩护:
A、原告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具体要点参照民事部分。
B、起诉被告侵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需提请注意的是,民事诉讼中的“相似加接触”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是不能采用的,因为“相似加接触”原则只是一个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这一证明标准目前来讲在刑事诉讼中还是不适用的。
C、造成损失的数额没有达到犯罪构成标准。
应注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起点是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D、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不具备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
应注意的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要件只能是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都不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4、行政
受到行政机关调查或接到处罚通知后,企业应具体分析案情,选择以下方案。
A、确已构成侵权:主动接受处罚,并就有关赔偿问题与权利人进行协商。
B、确未构成侵权:参照民事诉讼的要点,及时提出抗辩理由并提交证据;接到处罚通知后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5、民事
作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被告方,应从以下几面进行抗辩:
(1)以原告的信息并不构成商业秘密为由进行抗辩
a、诉争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悉(社会大众或该行业中的普通人员可以比较轻易的通过公开的手段取得),例如:该信息已在国内外的书籍、报刊等媒体上公开;该信息已被国内有关产品所公开;经有关机构鉴定,该信息已是行业内通知技术。
b、诉争信息不具有实用性、不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该信息仅在理论上成立,目前尚无法将其应用到实际当中,不具有实用性,也不能给原告带来潜在的竞争优势。
c、诉争信息未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或虽采取了保密措施,但显然不足以保护该信息的秘密性,不足以让他人知道该信息乃秘密信息。

(2)以侵权行为不存在为由进行抗辩
a、被告使用的信息与原告的信息不相同也不相似。
关于这一点,可采用“密点对照”的方法进行分析,即将原告主张的秘密信息中的要点与被告使用的信息中的要点进行对照,以论证两者间的相同及区别点。当然,也可直接申请有关机构对此进行鉴定。
b、被告没有可以接触到原告信息的条件与可能性。
c、被告的信息有合法来源,比如:
使用已经原告许可同意;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工资司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工资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场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一些地方反映,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向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起诉仲裁委员会,将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给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带来一些干扰。为此,我部办公厅于1998年4月14日致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请予明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今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电话答复我部办公厅:“你部《关于请明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函》收悉。经研究认为,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特此通知



199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