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庆节期间有关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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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庆节期间有关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庆节期间有关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明电〔2009〕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10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大庆,党和国家将举办一系列庆典活动,国庆期间又适逢中秋佳节,假期时间长,城乡居民出行大量增加。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9年国庆节各项工作的要求,确保人民群众度过欢乐、祥和、平安的节日。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节日期间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筹安排节日期间各项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按照中央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要求,统筹安排好节日期间的有关活动和生产生活各项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对各项庆典活动进行再部署、再检查,确保安全顺利进行。做好节日期间的生产安排,保证经济社会秩序正常运行。进一步做好关系民生的各项工作,解决好群众节日生活的实际问题。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大力增进民族团结。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积极倡导勤俭节约,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各级领导干部要主动深入基层,切实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做好节日期间各项保障工作
  要密切掌握节日期间市场供求情况,启动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日报制度,认真组织好粮、油、肉、蛋、禽、菜、奶等各类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抓住旺销时段,积极扩大消费。加强市场管理,依法监管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传销等各类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规范各类商业促销活动。银行、邮政等窗口服务单位要保证足够的营业网点正常营业,满足节假日期间公众需求。加强煤炭、成品油等重要生产资料调运,保障城乡基础设施运行,确保水、电、气、油等正常供应。
  三、加强对节日期间有关活动的组织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有关规定,不得层层举办庆祝大会。节日期间开展的体育、文化、娱乐等活动,要加强对活动场所各类设施和人员疏散通道等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安全隐患。认真执行群众性活动报备和审批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一律不予批准举办。要加强对活动的组织管理,落实活动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协调联动,确保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到位,严防发生各类突发事件。
  四、确保人员出行和旅游安全
  要加强对节日期间出行人员的组织和引导。公路、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部门和企业要积极调配运力,合理调整车次、船期、航班,适当增加班次,及时疏散客流,满足群众出行需要,保障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要物资的运输。要加强对运营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严禁车船超速、超载、超限运输,严禁无证驾驶、疲劳驾驶和酒后驾驶,严禁不具备运营条件的交通工具非法载客,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站、上车(船、飞机)。要加强旅游场所的安全管理,做好对游船、缆车、索道等旅游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停止运营和使用。对带有危险性的登山、探险、漂流等旅游项目要制订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重点旅游景点天气情况、游客数量、交通住宿等相关信息及境外旅游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各类旅游场所要按照接待容量,控制高峰时段游客数量。
  五、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组织落实安全措施。要强化隐患排查整改,对安全大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专人盯守,确保不留盲区和死角,对重大危险源及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要停产或实行24小时安全监控,确保绝对安全。加强节日期间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加强对停产整顿矿井、已关闭矿井、基建矿井、改扩建矿井等的巡查,严防非法违法生产。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运输、燃放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要加强消防管理,严格对文化娱乐、宾馆饭店、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设施的安全检查。全面落实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油气、建筑施工、民爆器材、冶金、电力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措施,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六、做好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密切关注重大传染病疫情和重大动物疫情动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控制,防止疫情扩散。要进一步强化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各项防控措施,严控在社区、学校、交通工具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聚集性传播,做好对重症病例的诊治工作。要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人员和物资准备,充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临床一线值班力量,满足群众看病就医需要。保证节日期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直报网络和通讯系统正常运行。切实加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和进出口等各个环节的监管,重点加强集贸市场、超市、饭店、餐馆等重点区域的监督检查,防止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加强对供水单位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情况的检查,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
  七、全面落实自然灾害防范措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各类自然灾害的监测,及时组织专家分析会商,及早发布预警预报信息,完善防控措施。要加强洪涝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地震和台风等方面的安全防范和监督检查,落实防、抢、撤、救预案和群测群防各项措施。加强对高火险区防火工作检查,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风景名胜点游客野外用火的监管,全面做好火灾扑救各项准备,一旦发现火情,及时组织扑救。受台风影响地区要完善落实防风避灾预案,加强对病险水库和重点水利设施的监管,及时排查整治隐患。受旱地区要把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全放在首位,千方百计增辟抗旱水源,努力减轻旱灾损失。四川等地震灾区要加强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防范,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八、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严格落实维稳工作责任,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各级领导干部要积极主动开展群众工作,切实关心群众生活,着力解决好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众以及农村“五保户”实际困难,妥善安排好贫困地区和灾区群众的生产、生活。要认真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妥善处理群众诉求,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重点地区、重要部位和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捣乱破坏活动,及时妥善处置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充分发挥群众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形成专群结合、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
  九、加强值守应急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节日期间值班工作,做好值班安排。有关负责同志要亲自带班。值班人员要尽职尽责,不得擅离职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和承担专业应急指挥职能的有关部门,要做好应急预案,准备足够的应急力量,遇有突发公共事件,要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妥善处置。同时,要迅速上报情况,保证信息畅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之间要加强协作配合和联系沟通,在信息资源、监督执法及处置突发事件等方面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协调有序。
       国务院办公厅
        2009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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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营养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规定

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 第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运动营养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规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运动营养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规定

二○○八年八月七日

附件:

运动营养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规定

运动营养食品指为适应运动员(系指专门从事某项体育运动训练和参加比赛的人员)的生理、代谢需要或某些特殊营养素的需求,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调制的食品或营养补充食品。为了规范运动营养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现制定以下关于运动营养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规定。

一、食品添加剂:不同食品类别的运动营养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参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中相同或相近类别的食品。

二、营养强化剂:建议运动营养食品中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按《运动营养食品中营养强化剂使用规定》(附表)中规定执行。

附表:运动营养食品中营养强化剂使用规定

营养强化剂名称a
使用范围
强化量b

维生素A/(μgRE)
运动营养食品
120-1000

维生素D/(μg)
运动营养食品
1.5-12.5

维生素E/(mgα-TE)
运动营养食品
2.1-150

维生素K/(μg)
运动营养食品
20-100

维生素B1/(mg)
运动营养食品
0.2-20

维生素B2/(mg)
运动营养食品
0.2-20

维生素B6/(mg)
运动营养食品
0.2-10

维生素B12/(μg)
运动营养食品
0.4-10

维生素C/(mg)
运动营养食品
15-500

叶酸/(μg)
运动营养食品
60-400

烟酸/(mg)
运动营养食品
2.1-30

胆碱/(mg)
运动营养食品
75-1500

生物素/(μg)
运动营养食品
4.5-100

泛酸/(mg)
运动营养食品
0.8-20

钙/(mg)
运动营养食品
150-1500

钾/(mg)
运动营养食品
300-3000

镁/(mg)
运动营养食品
53-500

铁/(mg)
运动营养食品
2.3-25

锌/(mg)
运动营养食品
1.7-25

硒/(μg)
运动营养食品
7.5-150

铜/(mg)
运动营养食品
0.3-1.5

碘/(μg)
运动营养食品
22.5-100

锰/(mg)
运动营养食品
0.5-3.0

磷/(mg)
运动营养食品
105-1000

左旋肉碱/(g)
运动营养食品
1-4

牛磺酸/(g)
运动营养食品
1-6


a:营养强化剂的来源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批准的营养素来源

b:强化量以运动员的每天营养素摄入量计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发《唐山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发《唐山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

唐政发〔201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唐山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六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唐山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唐山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的意见》,为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包括行业组织,下同)的合作,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合作机制,充分调动职业院校和企业两个方面的积极性,为提高职业院校学生的动手能力和职业技能水平搭建平台,实现人才培养和社会需求的有效对接,推动职业教育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维护职业院校、企业和师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院校,是指国家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唐山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
第四条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应签订校企合作协议,明确职业院校与企业在整个人才培养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明确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的具体计划。
第五条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应遵循自愿协商、优势互补、利益共享、共同发展的原则,坚持以市场需求和就业为导向,实现生产、教学、科研相结合。
第二章 职业院校的责任
第六条 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和课程内容,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加强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培养。
第七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主动与企业在实习、专业设置、课程开发、招生、就业、师资培训、职工继续教育、技术开发服务、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开展合作,实行互惠互利、互动发展。积极与行业、企业合作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或其他形式产教联合体。
第八条 积极参与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研发和科技攻关等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积极面向“三农”,开展技术培训、科技推广等,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第九条 聘请企业的高技能人才、工程技术人员兼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参与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改革。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学生和教师到企业实习、实践制度。要安排学生定期到企业进行教学实习,毕业年级学生应当到企业或生产服务岗位参加顶岗实习,专业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岗位实践每两年不少于两个月。
第十一条 加强对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强化企业优秀文化与学校文化相融合,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习惯,帮助学生顺利实现从学校到企业的跨越。
第十二条 组织学生到企业实习,必须统一办理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并指派指导教师。投保费用按学校与企业协议执行。实习学生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保险条款处理。
第十三条 职业院校学生到企业实习、教师到企业实践,应当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优先安排合作企业的职工到学校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统筹考虑培训费用与实习费用。优先为合作企业推荐优秀毕业生。
第三章 企业的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要积极与职业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与职业院校联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实验(训)室或生产车间(校中厂、厂中校),合作兴办技术研发机构,合作组建职业教育实体或其他形式的产学研联合体。企业应积极支持职工担任职业院校兼职教师,妥善安排其工作时间。
第十六条 建立企业接纳一定数量的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制度。积极为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提供实训场地、设备设施,安排指导人员,并做好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前的安全培训工作和实习期间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对顶岗实习的,按协议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相应的报酬或补贴。
第十七条 禁止企业安排实习学生从事不符合实习特征或者与实习计划内容不一致的劳动生产。每天顶岗实习时间原则不得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应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并可以通过举办职业院校或委托职业院校等形式,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接受专业技术培训的职工约定服务期。
第二十条 行业组织应当引导和鼓励本行业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并发挥行业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充分发挥行业在人才供需、职业教育发展规划、专业布局、课程体系、评价标准、教材建设、实习实训、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指导作用,参与教育教学评估、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估、职业技能鉴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用于校企合作的支出和职业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国家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额时扣除。企业委托职业院校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四章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鼓励、支持和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建立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根据需要选择若干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职业教育实习基地,由政府统一授牌;对在促进校企合作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校企合作的支持力度,要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职业院校和企业联合设立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实验(训)室或生产车间等校企合作项目;对与职业院校合作开展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给予奖励;对职业院校参与企业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科技攻关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给予资助或奖励;奖励、表彰其他在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其他有关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经费资助。规定与接受专业技术培训的职工约定服务期。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要对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资金使用进行调整。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各级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本地区校企合作的规划、资源配置、经费保障、督导评估等工作。定期组织对校企合作情况的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工作,人社、发改、财政、工商、工信、商务、税务、科技、农牧、交通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校企合作促进的有关工作。对职业院校兴办的生产性实训机构,在税务、工商登记等方面,享受有关待遇。
第二十七条 教育、人社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行业组织,可以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项目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果作为政府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教育、人社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院校与相关企业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并通过宣传职业教育发展政策、建立信息资源共享网络等形式,为职业院校、企业开展校企合作提供指导、帮助等服务。
第二十九条 人社部门要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公共信息网络建设,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为职业院校和企业提供人才需求信息、就业指导等服务。
第三十条 发改、商务、农牧等相关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相关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并对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合作项目优先予以扶持。
第三十一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经评估认定为校企合作良好的企业和职业院校,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方面优先给予资金支持。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职业院校、企业违反有关规定,侵害实习学生、教师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职业院校学生、教师在实习实践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保险条款处理。职业院校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职业院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获得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资助或奖励的,由相关行政部门追回已发放的资助或奖励,取消其获得相关资助或奖励的资格。
第三十五条 职业院校有前款行为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给予院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