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卫生人员实行退休退职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52:43   浏览:91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集体卫生人员实行退休退职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关于集体卫生人员实行退休退职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1978年底全国共有专业的集体卫生人员六十八万人,有五十三万多人在农村公社卫生院。集体卫生人员是我国城乡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一支重要力量。建国以来,他们在党的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为发展卫生事业,防治疾病,保护人民健康,为工农业生产服务,作出了重要的
贡献。现在,其中一部分人由于年老或多病,不能继续工作,根据党的政策应予妥善安置退休退职。现根据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通知的精神,对集体卫生人员实行退休退职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体卫生人员的退休退职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参照国务院颁发的上述两个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国务院所定的标准。
二、凡农村公社卫生院,城市街道医院、门诊部(所),集体所有制工矿企业的医疗机构,联合诊所的集体人员(正式职工)和国家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录用的集体卫生人员,均可享受退休退职的待遇。未列入集体劳动指标,未经县(市、旗)卫生、劳动部门正式批准录用的人员(临时
工)不能享受。
三、集体卫生人员的退休、退职费、医疗费,凡属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当年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从第二年起由卫生事业费拨付。集体所有制厂矿企业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厂矿企业另按有关规定办理。联合诊所在业务收入(公益金项目)中解决,有困难的由卫生事
业费补助。
已经退休的集体卫生人员,自各省、市、自治区下达文件之月起按新规定的标准发给退休费,对以往一律不予补发。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的人员,其待遇一律不再变动。
四、集体卫生人员的工龄计算,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参加革命工作(包括解放后参加联合医院、联合诊所)之日算起。下放农村经批准收回的集体卫生人员,下放期间和下放前的工龄可以合并连续计算。
五、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的人员,可继续享受本单位集体卫生人员的医疗待遇。
六、集体卫生人员在退休退职时,其个人投入的股金(包括药品、器械等)尚未退还的,应予退还,原则上由原单位支付,一次支付有困难的,可分期支付。
七、退休的集体卫生人员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当与在职去世的集体卫生人员一样。
八、集体卫生人员退休退职或死亡后,应当本着“减一补一”的原则,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部门予以补充。技术人员的补充应具有卫生技术专业知识,经考核择优录用。农村公社卫生院,可以从经过考核合格的“社来社去”大、中专毕业生和达到中专水平的赤脚医生中补充。

但人员超编的单位,应当少补充或不补充。




1979年9月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对云南省2010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复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对云南省2010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复函

人社部函〔2010〕175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核我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请示》(云人社请 〔2010〕9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安排及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的要求,结合2010年宏观经济形势预测和你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经综合平衡,对你省2010年工资指导线审核意见为:

  (一)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19%;

  (二)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2%;

  (三)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3%。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请你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

  三、请在工资指导线颁布后一个月内将工资指导线文本报我部备案。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0年6月25日



宿州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宿政发 〔2002〕 30号




关于印发《宿州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业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宿州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各方面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客商来我市投资,开创招商引资工作新局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以下称引荐人)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和资金并获得成功的,一律给予奖励。其中,公务员非职务性引荐外来投资可按本规定给予招商费用补贴。
第三条 引荐人必须提供外来客商真实投资意向,协助双方直接联系,促使外来投资项目获得成功。
引进项目成功的标准: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三)已批准的合同章程中外来资金按期到位;
(四)项目进展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1、工业项目建成投产。
2、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竣工验收。
3、第三产业项目,全部建成开业。
4、农业综合性项目投入运营。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对引进的外资项目按外来注册资金实际到位部分的1.5%计奖;对内资项目按引进内资中资本金或固定资产投入部分的1%计奖。其中工业性项目按1.5%计奖;房地产项目按引进资金的0.5%计奖。
(二)以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按正式合同规定的作价金额的8‰奖励。
(三)对于盘活企业存量资产的项目,按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入(不包含流动资金)的1.5%奖励。
(四)引荐捐赠资金和实物的,按捐赠资金和实物价值总额的5%给予奖励。
(五)向国家、省内、省外有关部门争取免还资金、赠物(不包括上级正常计划的常规性拨款、各类转移支付、正常渠道争取的拨款及救灾款物等),按免还资金和赠物价值总额的5%给予奖励。
(六)引荐我市企业承包市外、境外工程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按3‰奖励;工程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按4‰奖励。
(七)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及委托中介组织招商项目的奖励,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条 引荐人的奖金,内资直接以人民币支付,外资按兑现资金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支付。
第六条 引荐项目初始,引荐人要与项目、资金承接单位先期签订引荐协议,确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引荐人资格及奖金额。同时,要确定1名主要引荐人,负责所受奖金的分配,并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每引荐成功1个项目或1笔资金,按1个份额给予奖励。凡引荐项目开工或引进资金到位,引荐人即可提出申请,与受益企业(单位)或同级政府、招商机构签订奖励承诺书。
第七条 引荐人资格认定
(一)资金到位,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二)境外设备、物资到位,由海关和商检部门提供证明。
(三)国内设备、物资到位,由社会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证明。
(四)引荐向境内外承包工程,根据中介人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书、工程进度证明认定。其中境外工程由外经贸部门提供证明。
第八条 对引荐成功的项目,由计委、经贸委、招商局、外经贸局、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审核,根据引荐人提供的奖励承诺书,确认引荐人的资格,核定奖励标准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引荐人名单及其引进的投资项目,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应向社会公布。对30日内无异议的实施奖励。
第十条 奖金来源
(一)内外商合资、合作企业,由受益企业和同级财政按资金所占份额共同承担。
(二)独资企业,由同级财政支付。
(三)引荐对外承包工程的,由承担工程的施工企业支付。
(四)引荐资金,由资金使用单位支付。
(五)引荐资金兴办公益事业、社会生态项目的奖励由同级财政支付。
(六)引荐捐赠款物、争取免还款物的,由受益单位支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的项目为地方政府引进的项目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及集体企业引进的项目。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和民营企业对中介人的奖励由企业自行商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OO三年一月十二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