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人明确后才应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于喜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23:03:13   浏览:87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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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时效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当事人在此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其权益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司法保护。超过这一期间而提起请求的,人民法院则不予司法保护。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也分别规定了两年、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诉讼时效期间非常重要,这关系到当事人及时、有效行使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这个规定是明确的,当事人行使请求司法保护的起算时间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损害后果明确,而侵权人不明确、因果关系不明确,应该如何适用相关规定,应该从何时起算诉讼时效期间?

  一个当事人先后到甲、乙、丙三家医院就诊,在诊治期间,该当事人的眼睛出现问题,后发展为失明。该当事人后来到其他医院继续救治,都未恢复。多年后,他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甲、乙、丙三家医院都告上法庭,要求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是哪家医院、因什么原因引起的失明后果发生等情况不清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要求进行司法鉴定。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确定了甲、乙两家医院在治疗过程中不当使用药物,致使失明后果发生。诉讼中,甲、乙两家医院提出,当事人多年来都未提出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其请求不应得到法律保护。如何看待这一诉讼时效期间,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是,当事人多年来未就该损害提起民事诉讼,已经超过了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其诉讼请求不应给予保护,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种意见是,由于该侵害可能涉及到几家医院,并且致害原因一直不明确,如果要求当事人在失明后果发生后两年内就提起诉讼请求,应由谁来赔偿都不好确定,又如何提出起诉?针对谁来提起诉讼?认为,当事人提起诉讼请求未过诉讼时效期间。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这条司法解释就此提出了两种情况下不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一种是,伤害明显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二种是,伤害不明显的,后确诊伤害情况和侵害引起,诉讼时效期间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从上面所举例子来看。一是,当事人失明后果十分明显,但是,侵害事实、由谁侵害并不是十分明显。二是,明确谁是致害人、因何种原因而受害的事实却是后来才明确的。本案例要适用该条司法解释,似乎都存在障碍。不能简单适用。

  从该侵权损害的构成要件来看,其损害后果是明确的,在医院治疗期间就出现了失明的损害后果。在侵害行为上,由于医疗行为专业性很强,要确定相关治疗行为是否就是致使失明发生的直接原因,很多情况下,却不是简单凭当事人感受就可以作出的。在侵害人的确定上,也不是当时就可以确定的,因为时涉及到三个医院的治疗行为,究竟哪一个医院就是致害医院,还是其中的两个医院是致害医院,还是三个医院都是致害医院,在当时都不能确定。于是,在对该侵权损害的构成要件分析基础上,就可以看出,该侵权损害的损害后果在当时是明确的,但是致害行为、致害人、因果关系,却不是明确的。要在只是明确了损害后果,而致害行为、因果关系、致害人都不明确的情况下,叫当事人如何提起和正常提起赔偿请求和诉讼请求?非常明显,当事人在此情况下,正常提起诉讼请求是不可能的。而看到的是,多年后,当事人才把三家医院统统都作为被告进行了起诉。

  该案例的情形,实际是,损害后果在当时就明确了,而致害人和致害原因都是后来才明确的,即是在提起诉讼之后,由人民法院委托相关的司法鉴定所鉴定后才予以明确。是部分明确,而部分不明确。对于这种部分明确、部分不明确的情形,应该如何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68条第一款: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其情形,并不适用于本案例。因为,这里提到的伤害明显,是指伤害的构成构成要件上的明显,包括了损害后果、致害行为、致害人以及因果关系上的明显,而不能只是损害后果这一项上的明显、致害人上的不明显,因为构成要件各项上的不明显,就无法有效提起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68条第二款: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该款十分重要,对于该款应作深入分析,从该款内容可以推论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应是以“伤害确定”和“证明是由侵害引起(侵害确定)”为标准,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该案例中,损害后果当时是明显的,当时就发生了失明的损害后果,已经被发现。只是在当时,致害人、致害行为等不能确定。可以说是其中的一项即损害确定是明显的。而证明是由侵害引起,具体由哪家医院侵害引起,也即侵害确定却不是当时可以明确下来的。而在诉讼期间,经过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才确定了甲、乙两家医院侵害引起失明后果。

  以此重新来看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其“被侵害”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为伤害确定以及侵害确定都被确定的情况下,才可以明确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具体时间。诉讼时效期间起算,不是单以损害确定为依据,而以损害确定和侵害确定都明确了为依据。该案中,虽然当时治疗过程中损害(受损方)后果就确定了,但是侵害(侵权方)相关事实并不确定,其诉讼时效期间起算,不能以治疗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事实,作为依据。而只有等到损害事实,以及侵害事实在后来明确,都得到了确定的情况下,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也就是说,应以司法鉴定所鉴定确定甲、乙两家医院在此失明后果上有责,作为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的依据。当然,本案中,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前,当事人就已经提出了诉讼请求。因此,该案中,当事人并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其诉讼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

  【作者介绍】北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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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组站超额办理中转车奖励办法

铁道部


编组站超额办理中转车奖励办法
铁道部


为调动编组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铁路运输畅通和生产任务的完成,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含哈尔滨南站)、沈阳西、苏家屯、山海关、丰台西、石家庄、徐州北、济南西、郑州北、襄樊北、南京东、南翔、株洲北编组站。
第二条 考核依据
根据近两年来各编组站平均办理的有调、无调中转车数,并考虑车流实际情况,由部运输局核定,公布各站办理有调、无调中转车基数,以此为考核依据。
遇设备、车流、径路变化,影响编组站作业等特殊情况,由部运输局调整基数。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以部核定的办理中转车基数为准,有调中转车数每增加1辆,奖励6元;无调中转车数每增加1辆,奖励2元。办理中转车数未达到部核定基数的,不予奖励。
第四条 清算办法
部以路局〔包括广铁(集团)公司,以下同〕为单位按季度进行考核、清算。
有关铁路局办理中转车数,由铁路局运输处会同计划统计处,以“货车停留时间报表”(运报4)车数为准,按各编组站办理的有调、无调中转出入车数统计,于季末次月五日前报部运输局,由部运输局汇总审核,并起草电报,经劳动工资司、财务司会签,报部领导审批后,以电文公
布。所需奖金由部在“工效”挂钩工资中支付。
第五条 奖励范围
此项奖金应用于编组站职工,不得扩大范围或挪作它用。
第六条 实施要求
有关铁路局要加强编组站的统计工作,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对虚报作假的,取消本季度评奖资格,通报批评。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部核备
第七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劳动工资司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1994年12月23日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属机关2011年党建工作要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属机关2011年党建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党办[2011]3号


各直属党委、总支、支部: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属机关2011年党建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直属机关党委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属机关2011年党建工作要点

  2011年,部直属机关党建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部署,以学习宣传贯彻“十二五”规划、纪念建党90周年和向党的十八大献礼等为契机,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两大任务,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大力推动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扎实推进抓基层打基础工作,全面加强直属机关党的建设,不断提高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为完成部中心任务、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动力和保证。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

  (一)认真开展形势任务教育。全面准确深入宣传“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成就和宝贵经验、“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持把学习宣传贯彻五中全会精神与学习宣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两会”及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起来,重点加强对我部承担“十二五”规划编制任务的宣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强化对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抓好建筑节能减排等重点工作的理解和认识,进一步明确任务、强化责任、增强信心。

  (二)动员组织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为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作贡献。围绕完成我部承担的“十二五”规划相关任务,努力找准党建工作服务中心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引导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立足本职岗位,创新发展理念,明确发展思路,把握发展规律,认真研究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在推动“十二五”良好开局中建功立业。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部网站、部管媒体的阵地作用,营造学习“十二五”、落实“十二五”,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改善民生贡献智慧和力量的氛围。

  (三)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群众工作。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五中全会的讲话精神,扎实做好联系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服务群众、团结群众工作。深入开展群众观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和自觉实践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把握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新特点新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提高群众工作本领。及时了解党员干部思想动态,完善党员干部思想状况定期研究分析制度,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继续做好党外代表人物和归侨、侨眷的联系、慰问工作。充分发挥工青妇组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结合自身特点,开展经常性“送温暖”活动和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文体活动,凝聚各方面智慧和力量,共同做好谋发展、促和谐、保稳定工作。

  二、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四)继续深化理论武装工作。按照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要求,继续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中央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理论素养。深入开展以坚定理想信念为重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带头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创新理论学习教育方式方法,把解决共性问题与解决个性问题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在解疑释惑、学懂悟透、真信真用上下功夫。

  (五)持续深入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活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部党组《实施意见》,以及全国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机制、丰富内容、创新方法,推动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持续深入开展。建立健全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和领导干部述学、评学、督学制度,使学习管理更加科学规范。加强和改进中心组学习,坚持务虚与务实相结合,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研究解决住房城乡建设重大现实问题相结合,总结推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带学促学的做法和经验。加强互动式、体验式学习,结合实际开展学习竞赛、成果展示等活动。把提高机关干部写作能力作为机关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重点工作,认真开展专题辅导、学习交流、荐书荐文等活动。

  (六)继续抓好大规模培训党员干部工作。认真贯彻《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以及中央国家机关《2009—2013年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落实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大幅度提高党员干部素质任务。充分发挥直属机关党校作用,继续办好处级干部培训班,扎实推进教育培训改革,创新培训内容和方式,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三、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七)明确任务,增强实效。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紧紧围绕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先争优,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创先争优,围绕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创先争优,围绕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创先争优,提高党员干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素质和能力,增强组织生机活力。继续认真抓好学习实践活动需长远解决的整改措施的落实,切实兑现整改承诺。

  (八)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结合上、下半年开展的领导点评工作,认真总结创先争优活动开展以来的经验做法,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努力方向和工作重点。继续加大先进典型宣传力度,通过组织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对先进典型进行集中宣传,进一步营造比学习、比工作、比奉献和学先进、赶先进、当先进的良好氛围。按照要求做好评议、活动成果展示等工作。

  (九)加强领导,齐争共创。落实领导责任,坚持书记抓、抓书记。继续把领导干部贯彻中央部署要求、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情况,在活动中的态度、表现、取得的成效情况等,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工作指导,采取召开座谈会、经常性督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推进活动均衡深入开展。深化党群共建,继续组织开展适合广大职工、青年、妇女的创建活动,进一步形成以党组织创先进带动单位创先进,党员争优秀带动身边群众争优秀的齐争共创良好局面。

  四、扎实推进抓基层打基础工作

  (十)深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抓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加强督促检查。认真落实中央国家机关《实施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统筹抓好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加强和改进部管社团党组织建设,努力创新基层党组织活动内容和方式方法,强化基层党组织功能,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

  (十一)努力推进党内民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党内选举、党内民主决策、党内民主监督、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落实直属机关党组织按期换届选举工作。

  (十二)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健全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部管社团以及流动党员、离退休干部党员等不同党员群体教育、管理、服务长效机制。完善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

  (十三)抓好党务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党务干部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力度,举办直属机关党务干部培训班,不断增强党务干部抓党建、带队伍、促发展、保稳定的意识和能力。关心党务干部成长,努力为党务干部创造学习考察、挂职锻炼等条件。积极推进党务干部与其他干部岗位交流,调动党务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不断加强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十四)进一步加强机关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大兴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继续深入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和“创建文明机关、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坚持把作风建设作为党性分析,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不断增强党员意识和党性观念。努力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带头改进文风会风,带头厉行节约,积极推动机关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加强党建工作调研,围绕“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加强直属机关党建工作,为‘十二五’发展提供动力与保证”开展调研,不断提高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

  (十五)扎实搞好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学习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及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目标要求和主要任务。加强政治纪律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党的意识、宗旨意识、执政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深入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不断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十六)认真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继续学习贯彻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准则》及相关规定,抓好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的落实。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质询等制度。认真落实部党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惩防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各项制度措施有效落实。

  (十七)加大对重点环节和关键部位监督检查的力度。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切实规范从政从业行为。继续抓好以制度建设和科技手段为重点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推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加强对行政审批、人财物管理等重点环节和关键部位的监督检查,不断增强监督实效。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针对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部管社团的不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促进内控制度和自律机制不断完善。扎实做好“廉洁建会”有关工作,进一步规范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巩固扩大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成果,适时展开督促检查,召开专题研讨会。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六、切实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十八)全面推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把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与完成部中心工作、职能转变、廉洁从政等紧密结合起来,促进和谐机关、和谐单位建设。继续巩固创建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成果,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创建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中期检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文明司局、文明处室和人民满意公务员”评选表彰活动。以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为重点,扎实推进直属事业单位和部管社团精神文明建设。

  七、认真组织开展纪念建党90周年活动

  (十九)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按照中央《关于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纪念活动的通知》及工委有关要求,研究制订纪念建党90周年活动实施方案。重点宣传党的光辉历史和丰功伟绩,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宣传党的建设是党领导的伟大事业不断取得胜利的重要法宝,宣传各个时期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革命、建设和改革中作出的突出贡献。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党史系列主题教育和“我读红色经典”等活动,开展纪念征文、知识竞赛、群众歌咏、主题党日、主题实践、走访慰问老党员和困难党员等活动,加深党员干部对党的历史、知识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和认识,进一步激发爱党爱国热情。

  (二十)认真开展评选表彰活动。“七一”前后,组织开展直属机关“两优一先”(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在此基础上,做好向工委推荐中央国家机关“两优一先”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