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检验中的难点及对策/吴群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09:28   浏览:86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笔迹检验中的难点及对策

吴 群


笔迹检验是通过笔迹之间的比较鉴别,确定它们是否为一人的笔迹,或者确定文件物证是否为某人亲笔所写的一项专门技术。通过笔迹检验后制作的鉴定书,可作为诉讼证据使用。近几年来,我院技术部门受起诉和反贪部门的委托,依法对吴某某合同诈骗案、梁某某受贿案、钱某某贪污案的有关证据材料进行了笔迹检验鉴定。通过对笔迹物证(简称检材)和嫌疑人的笔迹样本(简称样本)的笔迹特征进行分析、比较与综合判断,出具了鉴定书,通过了法庭验证。现将在检验过程中所遇见难点及解决的对策归纳如下:
一、工作中遇见的难点
(一)、检材均为复印件,掩盖了部分运笔特征。
我们知道运笔特征是笔迹检验中应用最多的一类特征,它以细微差别反映不同人书写习惯的本质差异。它是指书写人的各种笔划的起笔、收笔及运笔过程中的动作特点。这就要求检材能客观真实的反映书写人笔迹的运笔特征全貌。吴德宝等三起案件送来的检材均为复印件,复印件如同印刷品,虽然保留运笔特征中行笔特征和连笔特征,却失去了原有笔迹固有的层次感。还由于原件质量和复印浓度的深浅不一,掩盖了运笔特征中最重要的两个部分,即起、收笔特征和笔力特征。
(二)、检材字迹少,文字布局特征难找。
文字布局特征就是指书写人文字符号安排形式和分布特点。每个人由于受社会环境、教育程度、职业、身体条件和性格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在书写文书时,往往形成自己的布局习惯。它包括六类:1、字行方向和字行形态特征;2、字距与行距特征;3、字行与格线的关系特征;4、字行与页边的关系特征;5、书写格式特征;6、标点符号的位置特征。通过以上内容我们不难看出要在笔迹检验中找出文字布局特征,检材中必须有充足的书写笔迹和格式。而最近收到的三个案件检材中,只有嫌疑人在合同中的签名笔迹、嫌疑人在银行存取款单上的笔迹和嫌疑人自己制作的奖金发放单上的笔迹。三种笔迹都只有简短的“姓名”及“阿拉伯数字”。无法在字行、字距等方面寻找文字布局特征。
(三)、样本采集的随意性,可供比对检验部分少。
笔迹检验样本是根据比对需要而专门收集的嫌疑人笔迹。一般要符合下面几个条件:1、样本中要包括检材中的相同字,特别是那些有特殊特征的相同字;2、要尽可能在书写时间、书写条件、书写材料、书写速度和字体等方面接近检材;3、要有足够数量的字,并应尽可能多的包括各个时期书写的文字。从移送笔迹检验的三个案件看,送检的样本有随意从卷宗中找的嫌疑人签名、有嫌疑人书写的放行通知、还有嫌疑人的犯罪交待。这些材料中同须要检验的检材中相同的字很少,给笔迹检验工作增加了难度。
二、通过在工作中的摸索,从中选择其它特征。
(一)、细致分析复印的检材,从中选择其它特征。
分析检材特征,是进行笔迹检验的第一步,也是关键的一步,找不出特征,比较检验就无法进行。虽然复印检材掩盖了部分运笔特征,检材字迹少,文字布局特征难找,但总的字迹概貌和单字特征还是显而易见的。通过分析选择,抓住最具代表性的三个方面:1、签名方面。吴德宝等三起案件送检的检材中都有嫌疑人的签名,签名笔迹是一个人长期练习的结果,反映了一个人熟练的动作技能,一旦形成定式,很少改变。在同一张检材中常发现嫌疑人在自己姓名的书写时,字体既美观又熟练,运笔连笔动作流畅,大多别具一格。在其它字迹书写时判若两人,字体呆滞,笔画生疏。因此签名笔迹的书写习惯具有相对稳定性和特定性。2、错字方面。对字的基本结构没有能正确掌握,将字写错了,出现多笔、少笔和错配偏旁部首的现象,在检材中也常出现。3、笔划方面。笔划之间的搭配比例,笔划的转折角度、笔划之间的连写特点等方面。找出这三个方面的特征,为进行比较检验提供了特有的依据。
(二)、先比较检材之间的异同,再比较检材与样本的异同。
比较检验时,由于样本采集的随意性,致使可供比对检验部分字体减少。为了弥补样本的不足,在一个案件中有多份检验材料时,先比较检材之间的共同特征,逐步筛选,确认检材是否均为同一人书写特征。当能够确定检材为同一人书写时,再将检材与样本之间相同字的字迹特征进行比较。这时,要注意在相同字、相同偏旁、相同部位的相同笔划之间进行比较。注意全面比较种类特征,既要比较符合点,也要比较差异点,防止先入为主,认真的抓住实质性的特征进行比较,要防止主观片面机械性比对。将找出的异同点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进行综合评断,在符合点占主导地位时做出认定同一的结论。
(三)、注意提取检材,收集样本。
检材提取和样本收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笔迹检验的质量。因此,今后的工作中要注意提交的要求鉴定的文书原则上应是检材原件,无法提供原件时最好使用文书物证照片,即使提取复印件,也要尽可能的复印清楚。
样本收集要着重实验样本,即根据鉴定须要而专门收集笔迹样本。特别是,对涉及取款凭证、支票、收据、发货票、汇款单之类的案件,笔迹样本除了需有足够数量的相同字外,还需要与文件物证的书写形式一致的样本。涉及有签名的案件,除了要有一般的相同字样本外,还应有特有的签名字样本,这样才能保证高质量的笔迹检验,得出正确的结论。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1〕18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矿业权交易中心:

  为推进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要求,《浙江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四月一日起实施。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矿业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业权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交易分为矿业权出让和矿业权转让。矿业权出让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等方式。

  第四条 矿业权交易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诚信、便民等原则。

  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业权交易活动,统一在国土资源部门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

  第六条省级和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设立矿业权交易机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不设立矿业权交易机构。

  第七条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负责办理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发证的矿业权、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并委托我省出让的矿业权的出让事务和矿业权转让交易等业务。

  设区市矿业权交易机构负责办理市本级和所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发证的矿业权出让交易事务。

  第八条矿业权交易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对社会公开的矿业权交易平台;

  (二)受国土资源部门的委托,组织办理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事项;

  (三)受矿业权人委托,办理矿业权转让交易业务;

  (四)进行矿业权交易信息的公告、公示,提供矿业权交易技术服务与咨询;

  (五)承办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章矿业权出让

  第九条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委托。根据批准的矿业权出让实施方案,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办理矿业权出让交易,并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二)出让文件编制与公告。矿业权交易机构按委托方的要求编制矿业权出让文件,在网站及媒体发布矿业权出让公告。

  (三)报名。按照公告及报名条件等规定接受竞买人报名,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收取保证金。

  (四)交易。实施矿业权招标、拍卖或挂牌,确定矿业权受让人。

  (五)签订成交确认书。矿业权交易机构与委托人、受让人签订《矿业权交易成交确认书》。

  (六)公示。在矿业权交易机构大厅、网站和国土资源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矿业权交易结果。

  (七)签订出让合同。成交结果公示无异议的,委托人与受让人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

  (八)登记发证。受让人持《矿业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和《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登记所必需的资料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

  第十条矿业权协议出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委托。根据批准的矿业权出让实施方案,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办理矿业权协议出让交易,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资格审查。矿业权交易机构对协议受让人的资格和拟出让矿业权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三)公示。在矿业权交易机构大厅、网站和国土资源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矿业权协议出让方案的主要内容。

  (四)签订成交确认书。公示无异议的,矿业权交易机构与委托人、受让人签订《矿业权交易成交确认书》。

  (五)签订出让合同。委托人与受让人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

  (六)登记发证。受让人持《矿业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和《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登记所必需的资料至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

第三章矿业权转让

  第十一条矿业权转让统一在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交易。矿业权转让人应向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委托书,并提供矿业权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二条 委托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寻找受让方的矿业权转让交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委托与审查。矿业权人持拟转让矿业权的相关资料,到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办理矿业权转让委托手续。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合法性审查,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

  (二)转让文件编制与公告。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根据《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要求,编制转让文件,并在网站及媒体发布矿业权转让公告。

  (三)报名。在规定的时间里接受竞买人报名,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交易。实施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转让,确定矿业权受让人,并签订《矿业权交易成交确认书》。

  (五)公示。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在交易机构大厅、网站和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公示交易结果。

  (六)签订转让合同。公示无异议的,交易双方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

  (七)审批登记。交易双方持《矿业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矿业权转让合同》,以及审批、登记所必需的资料到具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矿业权转让交易各方意向明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审查。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对收到的矿业权转让人、意向受让人的资格材料和拟转让矿业权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二)公示。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在交易机构大厅、网站和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公示矿业权转让的主要内容;

  (三)签订成交确认书。公示无异议的,矿业权交易机构与转让人、受让人签订《矿业权交易成交确认书》。

  (四)签订转让合同。矿业权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

  (五)审批登记。交易双方持《矿业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矿业权转让合同》,以及审批、登记所必需的资料到具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手续和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矿业权审批公示

  第十四条依法以申请在先方式申请探矿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后,委托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在交易大厅、网站和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登记管理机关给予办理探矿权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依法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后,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在交易大厅、网站和国土资源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登记管理机关给予办理采矿权审批登记手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矿业权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国土资源部门是同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矿业权交易活动。

  第十七条矿业权交易活动和交易信息全程公开,按规定进行公示、公告,受理查询和咨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转让方、受让方参与矿业权交易活动;不得在矿业权交易双方持有股份。

  第十九条 参与矿业权交易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伪造资料、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如有上述情形发生,取消其交易资格。对扰乱矿业权交易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矿业权交易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调离原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工作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






关于进一步加强川江及三峡库区载货汽车滚装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5]50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川江及三峡库区载货汽车滚装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厅,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局,长江航运公安局,中国船级社:
  根据川江及三峡库区载货汽车运输市场出现的新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运输安全,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核定船舶单车重量的承载能力,配齐《车辆安全装载手册》
  船公司可根据市场需求向船舶设计部门提出申请,由设计部门对现有滚装船的强度、稳性进行重新计算,重新确定船舶所载车辆的最大单车总重量、车辆单轴最大负荷量等承载能力,经中国船级社审查合格后,核发新的船舶适航证书。船舶适航证书应注明“车辆单轴最大负荷量”和“单车最大总重量”。
  所有从事川江载货汽车滚装运输的船舶必须配齐《车辆安全装载手册》。目前未取得上述手册的滚装船舶,应于2006年6月1日前,委托船舶设计部门编制该手册,并经中国船级社审核批准后随船携带。船舶设计部门在编制该手册时应与船东充分沟通,在确保装载安全的基础上保证该手册的可操作性,手册送审前船东应对该手册签字确认。目前已取得手册的船舶,船东应于2006年1月1日前对手册的实际可操作性给予签字确认,如需调整该手册应按上述程序于2006年6月1日前重新计算后报批。《车辆安全装载手册》经船东确认并船检部门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其中车辆装载分布示意图应在船舶易见位置固定展示。
  二、加强川江及三峡库区载货汽车滚装运输码头管理
  (一)请长江航务管理局会同重庆市、湖北省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渤海湾客滚码头安检系统推广使用现场会会议纪要的要求,开展川江载货汽车滚装码头安装安全检测设备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并于今年年底前将研究意见或方案报部。
  (二)川江及三峡库区载货汽车滚装码头经营人(从事三峡坝区内转运及载货汽车只下不上的码头除外)必须于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地秤的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请重庆市、湖北省有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督促和检查工作。
  自2006年1月1日起,凡未按照要求完成地秤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的滚装码头经营人,一律不得从事川江及三峡库区载货汽车滚装船的码头经营业务,其经营许可证由重庆市、湖北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注销。
  (三)川江及三峡库区载货汽车滚装码头经营人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对上船车辆进行称重,做好记录,并及时提交当地海事签证机构。凡超过《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允许载运单车总重量的车辆,码头经营人一律不得配载,不得安排车辆上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码头经营人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并加大监管力度,加强现场抽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码头经营人应依法严肃查处。
  (四)各码头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与当地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机构的联系和沟通工作机制,防止超限超载车辆进入滚装码头上船。
  三、加强船公司经营资质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
  请长江航务管理局会同重庆市、湖北省港航管理部门在2005年12月31日前,严格按照《国内运输船舶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对川江载货汽车滚装船公司资质进行一次全面核查,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一)公司经营资质的维持情况,包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公司组织机构设立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资质、配备情况;
  (二)公司有关证照及所属滚装船有关船舶证书内容是否相符、有效;
  (三)公司经营和管理是否规范,有无名为公司、实为个体挂靠经营的行为。
  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注销其经营资格。
  四、加强船舶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一)加强签证管理,切实把好签证关。
  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各签证站点要严格签证管理,认真落实现场签证和船长声明制度。现场签证时,除应按有关签证管理规定严格检查有关证书和运输手续外,还要重点检查船舶装载车辆的称重记录、装载状况以及装载司乘人员数量、船员在岗和船舶防污措施等,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对载有无称重记录车辆或称重记录超过船舶核定单车总重量车辆的船舶,一律不得签证放行。
  (二)加强船舶现场安全检查。
  各海事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有关规定,加强对川江载货汽车滚装船的日常安全检查。重点检查:
  1.证书及文书、消防、救生、电气设备;
  2.车辆安全装载手册;
  3.滚装船附加安全措施;
  4.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有效性,特别是船员值班制度、车辆装卸作业制度及应急训练和演习计划的执行情况。
  对存在缺陷的船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三)加强危险品车辆查堵及治安管理。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航公安部门要监督和指导码头经营人切实加强危险品车辆查堵工作,加强滚装码头的治安管理,严禁装载危险品的车辆上船,加强源头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滚装运输安全。
  五、加强船公司管理人员和船员培训,提升船公司安全管理水平
  长江海事局、长江航运公安局应加强川江滚装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及消防知识的特殊培训工作;同时,长江海事局还应督促船公司按照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要求,强化公司船员的培训,重点加强船员配积载知识、消防知识的培训。
  请各有关单位根据上述要求,并结合本单位的职责,认真研究落实措施,密切配合,确保川江载货汽车运输市场健康发展。
  请湖北省、重庆市交通主管部门尽快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川江滚装运输经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