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商品汽车抵押登记部门/张要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9:46:33   浏览:85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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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商品汽车抵押登记部门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近年来汽车销售市场火爆,成交量迅猛上升,但不少汽车经销商一度陷入流动资金不足的困境,并已直接制约汽车销售行业的发展;而用商品汽车抵押贷款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此举不仅能帮助经销商解决燃眉之急,还能拓展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促进信贷资金的良性循环。目前,国内许多地方已经开展了商品汽车抵押贷款的业务,但其中还有不少问题亟待规范,抵押登记部门也是其中一个问题。
汽车作为交通运输工具,在我国一直作为需要登记的特殊动产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公安部也发布了《机动车登记规定》,对机动车登记作出详细规定。
商品汽车是指经销商买断、未履行汽车牌照登记手续,并且尚未销售出去的车辆。对商品汽车抵押,应当到何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存在争议。担保法第四十二条“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商品汽车,因为商品汽车尚未在运输工具登记部门办理入户手续,无法通过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权利凭证办理抵押登记。
有人认为,商品汽车不属于担保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抵押登记部门的财产,因此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商品汽车的抵押登记部门应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汽车在我国作为特殊动产对待,这是没有争议的。商品汽车也属于动产,这也应当属于没有争议的问题。关键是,商品汽车作为动产与已登记的汽车作为特殊动产存在区别,也就是已登记的汽车属于特殊动产,未经登记的商品汽车应当属于一般动产,与企业的桌椅、电脑等动产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因此商品汽车属于企业的动产。
因此,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品汽车抵押应当向商品汽车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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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的通知

鄂政发〔2012〕6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2年8月21日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建立健全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推行和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活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四项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和氮氧化物;所称排污权是指在排污许可核定的数量内,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对依法取得的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放量在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买卖的行为。

  第四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利于环境资源优化配置、环境质量逐步改善的原则。

  第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指导、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机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第七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主体为转让方和受让方。

  转让方是指合法拥有可供交易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单位。

  受让方是指因实施建设项目(市、州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年度排放许可量的排污单位。

  第八条 排污单位通过实施工艺更新、清洁生产以及强化污染治理,主要污染物年度实际排放量少于年度许可排放量的,可以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减排登记,减排量可以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也可以储备。

  第九条 依法取缔、关闭的排污单位,其无偿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

  第十条 转让无偿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所得收益,应当按照转让方的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缴纳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标准和收取、使用办法,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基价由省物价、财政、环保等部门根据我省主要污染物治理的社会平均成本、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交易市场需求等因素测算研究制定。

  第十一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主体须向交易机构提交交易申请,建立交易帐号。

  第十二条 交易机构根据交易申请,在交易机构网站发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信息。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名称;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三)挂牌价格;

  (四)挂牌时间及期限;

  (五)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十三条 交易机构应当建立电子交易系统,根据转让标的情况,采取电子竞价等方式实施交易。

  第十四条 交易完成后,交易机构应及时向交易双方出具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凭证。

  第十五条 交易双方凭交易机构出具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凭证,到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确认手续。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确认文件,办理排污权申报登记变更手续,重新核发排污许可证。

  第十六条 因实施建设项目(市、州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放量的,需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确认的排放量,申购并取得相应的排污权。

  第十七条 通过交易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不免除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交易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管理细则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08年10月27日发布的《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开发银行行长授权书(第四号)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行长授权书(第四号)
国家开发银行



根据我行境内签订各类借款合同业务的需要,在姚中民副行长出差(出国)期间,委托刘明康副行长负责审批软贷款及三千万元以上硬贷款的借款合同,并代表我在合同书上签字;也可以在审批表上批准有权签字人在合同书上签字,若被批准的签字人是副局长、处长,可由秘书处代办
我对被批准签字人的授权委托书。
国家开发银行 行 长:姚振炎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199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