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T/WTO关于单边环境贸易措施的案例研究/郑圣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34:38   浏览:98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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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WTO关于单边环境贸易措施的案例研究
郑圣果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100088)

中图分类号 F744 文献标识码 A

内容摘要:环境与贸易之关系是近几十年来各国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一国政府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各种政策、措施往往因为威胁、损害了其他国家的贸易利益而受到多种质疑,引发各种贸易争端。素有“经济联合国”之称的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在处理成员方递交的此类争端方面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本文结合GATT/WTO争端解决历史上的相关案例,总结、归纳WTO在审查成员方为环境目标而采取的单边贸易措施/单边环境贸易措施的合法性方面的立场、规则和纪律。
关键词:单边环境贸易措施;例外条款;域外管辖;透明度;国际环境法规范

一、 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有关环境与贸易问题的争论也愈演愈烈,“过去十年中,人们对贸易与环境、劳工标准之间联系的兴趣重新涌现” 。环境的恶化触及和动摇了自由贸易的物质基础,作为多边贸易体制法律和组织保障的WTO,如何使WTO有关环保贸易条款在实施中找到自由贸易和环境保护的最佳平衡点,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宗旨是摆在WTO面前的现实难题。
这些问题包括:1、环境法规对贸易的影响(竞争力问题);2、与环境相关的标准对贸易的影响;3、为环境目标而采取的贸易措施的合法性;4、贸易和贸易自由化对环境的效应 。 其中第三个问题主要包括多边环境协定中的贸易措施和一些国家单边采取的贸易措施,如限制或禁止进口、许可证制度、征收环境附加税等 。本文将重点论述国家采取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在GATT/WTO体制下的合法性问题。

二、 GATT/WTO体制下的相关规定

(一)、GATT/WTO共有的规定
重审历史,我们发现有关环保与贸易的关系并非是GATT/WTO全新的课题,只不过GATT的起草者们并未料到今日面临的严重环境问题,毕竟促进自由贸易的增长是GATT当时头等重要的任务。以下是GATT时期有关环保和贸易的条款,这些条款也为WTO所继承,被认为是解决成员间有关环保和贸易争端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1、按照《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3条第2款及第3款规定,缔约方可以在不违反国民待遇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环境计划自行决定对进口产品征收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环境税费 。但同时限定条件,包括:(1)所征收的环境税费在计算上必须合理;(2)所征收的环境税费必须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不能对进口产品和出口产品搞差别待遇。(3)不能将对进口产品征收环境税费的方法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
2、第11条关于进出口产品数量限制的规定,一般而言,WTO禁止实行数量限制,但不适用于下列措施;(1)是出口缔约方出于粮食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短缺而临时实施的出口禁止或限制;(2)是为实施某些商品归类、分级和销售法规而必须实施的进出口限制;(3)是在符合某些特定条件下的对进口农产品和鱼制品的进口限制。可以看出,这些例外均直接的或间接地可归于一国出于环保目的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从而获得WTO义务的豁免。
3、关贸总协定第20条关于一般例外的规定。具体内容为:“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规定缔约方可以为保护环境采取下列措施:“(B)为保障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为保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 。鉴于该条(B)和(G)款被普遍认为与环境保护有关,也是成员方引用最多、分歧最大之处,在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中亦形成了一套相对系统的适用规则,在接下来的具体案件分析中,将以此为主要法律依据展开论述。
(二)、WTO对环境贸易条款的发展
一方面来自发达国家、环保组织的压力,一方面也是出于环境与贸易之间的能动关系,WTO对环境与贸易关系的课题也做出了积极的回应。
1、《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序言:“……而且按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使世界资源获得最佳利用,力求兼顾保持与维护环境,并以符合经济发展不同水平的需要和关注,加强达此目的的措施……”,明确将可持续性发展纳入多边贸易体制,而且这也是“环境”字眼首次出现在多边贸易协议中。
2、其他各项一揽子协议中所包含的环境条款。包括《贸易的技术壁垒协定》、《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农业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相应规定,主要为成员方采取的与环境有关的措施设定了纪律和行为准则。
3、WTO成立后有关部长会议的宣言、决议。如2001年第四届部长会议通过的多哈宣言中的《贸易与环境》工作计划。
小结:从以上归纳可以看出,与其他投资、知识产权等议题不同,世贸组织并未形成关于环境保护的单项协议,而是主要通过成员方在环境保护方面达成的合意以“环保例外+限制条件”的条款形式加以表现,其规则具有分散性、原则性、高度抽象等特点,从而导致相关环保条款只有在诉诸争端解决机制后,才得以逐步澄清、确定和发展。因而,对WTO案例的研究在环保方面具有相当大的理论和实践的双重价值,下面结合GATT/WTO史上的经典案例就以下几个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争议和分歧较多的问题加以分析和澄清,从中总结、归纳WTO在处理该方面形成的规则,推敲WTO对该问题的态度和基本原则,以期对成员方的行为起到一定的指引和调整作用。

三、案例分析

(一) 对条文用语的扩大/松动解释
适用WTO条款第一步的工作就是解释条文的含义。解释的原则、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WTO在环境保护和自由贸易之间进行协调的能力。争端解决机构在对有关协议的适用和解释方面,一改GATT争端解决机构的保守作风,积极致力于对环境贸易关系的协调 ,在对条文用语的解释上,明显地放松了标准,更加注重了环境保护的需要。
1、 可用竭的天然资源
根据立法背景和通常理解,对“可用竭的天然资源”一词的合理解释应是诸如煤、矿产品等有限的资源,而不是其他可更新、可再生的资源甚至生物资源。但在GATT后期就开始体现出体现了对该词语宽泛、扩大解释的趋向。
在WTO受理的第一起上诉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均认为,清洁空气属于20条意义上的可用竭的天然资源,资源的可再生性不能成为反对构成可用竭天然资源的理由 ,初步体现了DSB在环境贸易措施保护对象的范围的放松倾向。而1998年WTO上诉机构对海龟案的最终裁决报告可以说是全面表述了DSB在此方面所持的立场。上诉机构解释到:首先,根据条约文字,可用竭的天然资源与可再生的资源以及生物资源并不相互排斥,活的物种虽然从理论上来讲可以再生,但由于人类的活动,也是可以耗尽穷竭并灭失的。其次,条约解释应遵循同时代发展(contemporary development)的原则,WTO协议的序言明确提出了可持续发展和保持与维护环境的重要性,:现代国际公约和宣言经常把天然资源看作兼指有生命和无生命的资源,在这种情况下,GATT 1994第20条(g)项解读为仅指养护可用竭的矿产或无生命资源,未免太落伍了;再者,前此GATT 1947通过的两个专家组报告(1982年的美国禁止从加拿大进口金枪鱼案和1988年的加拿大影响鲱鱼和鲑鱼出口案)都认为,鱼类作为有生命的自然资源属于可用竭的天然资源;最后,上诉机构注意到所有当事方和参加的第三方都承认其可用竭性和本案所涉五种海龟已都列入《野生动植物濒危物种的国际贸易公约》的事实。根据海龟案上诉机构报告第129—132段。 可以看出,上诉机构在此充分运用了条约解释的方法,如通常含义、立法变迁、条约的后续实践、其他国际法源源的发展、争诉方的特定情况,对“可用竭的天然资源”的解释范围大大放松了,虽未明言环境保护的目标,但已具保护之实,为在WTO框架下缔约国合法合理地实行环境贸易措施提供了很大的适用空间,充分表明,“至少在目前情况下,WTO依然是解决国际贸易争议乃至与其他议题交叉争议的良好场所” 。
2、 “必需”
在GATT/WTO很多规则中都涉及到,它(必需)是指不能够选择符合GATT的措施或者没有与GATT较少抵触的措施时才可以采用这项措施 ,换言之,援用该款必须首先证明本国采取的措施是达到保护人民动植物健康目的唯一手段。在1990年泰国香烟案中,专家组认为可供泰国选择的既符合GATT规定又符合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目的的措施很多,如危险标记标识、禁止香烟广告、维持烟草专卖等等,因此泰国对美国香烟的进口加以限制不是必需的,不能适用B款。这一理解在其后的91年美国禁止从墨西哥进口金枪鱼案、韩国牛肉案和美国汽油规则案中均得以坚持和贯彻。事实上,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专家组总能设想出一种既与GATT相符有能达到被诉方相关目的的替代措施,因而如果严格适用,几乎没有什么措施能够通过“必要性审查” 在这种情况下,不少成员方对WTO能否承担起合理审查一国环保贸易措施合法性的问题表示担忧。
值得注意的是,在最近的加拿大诉欧盟石棉案中上诉机构对“必需”的认定标准有了很大变化:“WTO成员有权决定他们认为合适的健康保护水平,法国选择的保护水平是阻止石棉产生的健康风险扩散,石棉禁令是达到这一目的所必需的。而‘控制使用石棉(加拿大所诉称的)’的措施不足以实现法国所确定的健康保护水平,并非是可以合理获得的替代措施” 。 我们可以这样推导出,WTO争端解决机构在考察必需的时候,已经开始从其“是否是专属的与WTO规则唯一相符或损害程度最小的措施”的审查标准逐步过渡到“该措施是否可用于实现被诉方所确立的公共健康保护水平”。 存在两个衡量因素,一是所称的替代措施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有助于实现希望达到的目标;二是所追求的共同利益或共同价值越至关重要,就越容易接受用以实现那些目标的措施是必要的 。
3、 有关及有关的措施
在GATT的专家组实践中,对“必须”(necessary)和“有关”(relating to)其实并未明确加以区分,专家组在对“有关”进行解释时,往往沿袭了对B款“必需”的解释思路和判断标准。在WTO后的争端解决实践中,这个问题终于得到了澄清。在汽油规则案中,上诉机构批评了专家组违反了条约解释的基本原则,“第20 条中各项使用的不同措辞体现了不同的立法意图,对‘必须’和‘有关’应有不同的理解” 。同时上诉机构认为有关的措施是指一国为了环境保护目的而颁布的被指责为限制贸易的政策、法规、命令,而不是指包括在该法令政策中的具体方式和手段,所以在该案中,应考察“有关的措施”——汽油规则的主要目的是否是保护资源,而不是先验地考虑对进口汽油给予相对于国产汽油“较低待遇”的主要目的旨在保护清洁空气免受污染。
1998年的加拿大鲱鱼和鲑鱼出口案的专家组报告可以说是全面的阐述和体现了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对G项上的适用原则:“第20条G款不仅包括对养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必需的措施,也包括范围更为广泛的有关措施。只要所采取的措施的首要目的(primarily aimed at)旨在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即便此种措施在客观上并不能有效地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也仍可解释为有关的措施” 。可以说,WTO争端解决实践在三个方面降低了成员方援用20条G款的难度:1、“有关的措施”的范围大大扩大,对有关的解释突破了以往对必需解释的限制;2、有关的判断标准得以放松,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查的对象是措施与环境保护目的的相关性而不是措施中包含的具体内容(往往是造成歧视效果的元凶),同时,对“主要目的”的解释从以往一贯坚持的“直接联系”过渡到只要存在“一定真实、密切的合理联系”即可;3、有关的非效果原则:只要认定了主要目的旨在保护资源,即使这种措施的实施在实际上并未达到声称的积极保护效果,也可被认为符合WTO对有关的要求。
4、 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
在引用20条G款“与保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有关的措施”为自己的贸易限制措施辩护时,需要同时充分“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和消费一同实施”的条件。何谓一道实施,实施的对象、效果等问题在不同的案件中专家组、上诉机构的理解也存在差异。在WTO首例上诉案——汽油规则案中上诉机构作出了相对明确的解释:“要求该施加限制的措施,不仅是对进口汽油的也是对本国汽油的”,不是要求进行“效果判断,也不是要求措施产生实际效果”,也就是说,G款要求的针对产品的限制措施,只要对于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都产生了公平(even handedness)而非歧视的影响,就可以认为是满足了一同实施的要件,而不要求达到完全相同的限制效果。另外,“或”是一个反义连接词,这表明,在“国内生产限制”和“国内消费限制”中,只要有某一项实施即可 。在海龟案中,上诉机构同样根据这一标准审查了美国的第609条款对进口海虾和国内捕虾拖网船所捞到的虾所施加的限制,得出了美国养护海龟的措施大体上是不偏不倚的,因而认定其满足了“同限制国内生产一同实施”的条件。

(二) 域外管辖权/单边措施的有效性
鉴于环境保护的整体性、一体化特点,为了更有效的保护环境,一国采取的限制贸易措施很有可能波及至其管辖范围之外。一国能否用贸易限制的方式来保护在该国主权管辖范围外的环境事项,从GATT到现在的WTO始终是一个饱受争议而未获澄清的问题。第20条的例外条款能否域外适用,只能去相关案件的审理结果中寻求答案。
在1991年的第一金枪鱼案件中,专家组通过考察对20条B款的起草历史,认为该条的起草者们集中关注的是进口国主权范围内的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卫生措施的使用,应限于有关国家的地域范围之内;同时还引用了1990年泰国香烟案中的结论,认为如果每一缔约方可单方确定其生命或健康保护政策,那么总协定将不再构成一个在所有缔约方间贸易的多边框架,可见专家组持绝对禁止的立场。在后续的1994年欧共体诉美国的第二金枪鱼案件中,专家组的态度有所不同。专家组认为并没有有效的理由支持GATT第20条只适用于缔约方领域内的可用竭资源的保护,但只能对其自己的国民和船舶强制实施域外管辖 。言下之意是20条可以适用域外环境保护,但只能对本国国民发生效力并强制其遵守,对其他国家则无效,不能强迫他们改变他们主权管辖下的政策。在这里,专家组运用了国际法属人管辖原则对20条的适用做了些许松动。遗憾的是,该案专家组在GATT全体会议上并未获得通过,因而也就不具备拘束力。
在WTO的第一龙虾海龟案中,上诉机构同样没有对于20 条的域外适用作出明确裁定,而是采取了一种灵活务实的方式,具体分析了该案中美国所采取措施的性质、实施方式等,指出了美国609条款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及任意的歧视,避免了环境与贸易问题的直接交锋。报告中写道;我们没有宣布过第20条(g)项是否暗示管辖上的限制,若有的话其性质或范围。我们仅注意到,就本案所审理的特定情况而论,为第20条(g)项目的,在所涉的这些游动并濒危的海洋物种与美国之间有着足够的联结(nexus)” (报告第133段) 。也就是说,出口国生产加工的行为所威胁到的环境事项(可用竭资源、人类健康等)如果与进口国存在足够的联结时,进口国可以域外实施20条规定下的贸易限制措施。当然,何谓足够的联结,还需在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中加以确立。尽管对于域外效力,WTO没有明确答复,但是它却“透露”了一些与以往不同的“信息”,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理解为是倾向于环境保护的“信息” 。这也是尽管美国败诉,却对上诉机构报告中体现出对于环境贸易措施的审查方式表示欢迎的原因。海龟案的判决也引起了不少成员国的担心和疑虑,认为它认可了单边环境行动的合法性,给一国采取单边贸易措施开了方便之门,这种忧虑不无道理。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2000年的石棉案中,上诉机构首次肯认了非违反之诉也可以适用于环境贸易措施,也就是说,即使一国的单边贸易措施被认定符合WTO,受损方也可以基于WTO第23条第1款B提出非违反之诉,要求对其造成的贸易利益的伤害进行协商和赔偿,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成员国的单边环境行动的泛滥,相当于起到了一个安全阀的作用。目前这方面还未有案例出现,对非违反之诉在环境贸易关系领域中的适用我们将拭目以待。

(三) 国际法尤其是国际环境法规范在WTO内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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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等


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环资〔2007〕2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宣传部、文明办、科技厅(科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财政厅(局)、国资委、环保局、总工会、团委、妇联、科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四总部有关部门,武警部队后勤部,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进一步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宣部、教育部、科技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解放军总后勤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财政部、国资委、环保总局、中央文明办、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制定了《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将于9月份集中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大型主题宣传活动。请各地区、各部门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活动的组织和宣传工作。

  附件: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 宣 部

                          教 育 部

                          科 技 部

                          全 国 总 工 会

                          共 青 团 中 央

                          全 国 妇 联

                          中 国 科 协

                          解放军总后勤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全国政协办公厅

                          财 政 部

                          国 资 委

                          环 保 总 局

                          中 央 文 明 办

                          国 管 局

                          中 直 管 理 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
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进一步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节能减排工作,形成政府推动、企业实施、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节能减排工作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宣部、教育部、科技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解放军总后勤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财政部、国资委、环保总局、中央文明办、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共同研究制定了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
一、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社区是社会的基层组织,是推动节能减排的重要依靠力量。以改变当前家庭生活中与节能减排不相适应的观念、行为方式为重点,在广大家庭成员中大力倡导节能环保新理念,形成健康、文明、节约、环保的生活方式,并通过家庭影响社区,通过社区带动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工作。主要活动包括:
(一)重塑家庭生活消费新模式。大力提倡重拎布袋子、
1
菜篮子,自觉选购节能家电、节水器具和高效照明产品,减少待机能耗,拒绝过度包装,使用无磷洗衣粉等,充分发挥妇女在践行节能环保消费行为过程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搭建节能减排社区平台。利用社区、街道宣传栏、黑板报等载体,张贴节能减排标语、口号、招贴画、条幅等。向社区居民发放宣传资料、科普读物,介绍和宣传日常节能环保知识。在社区组织居民开展资源节约志愿活动,交流节能减排经验,做好垃圾、废物的分类回收。在社区设立乱扔垃圾、浪费资源行为的曝光栏(台)、举报电话和节约资源光荣榜,积极发挥居民监督作用。
(三)“简约生活”宣讲活动。成立家庭生活节能减排专家讲师团及绿色家庭主妇节能减排经验宣讲团,深入社区、家庭,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咨询活动,指导公众建立健康文明、勤俭节约的生活方式。编制家庭生活节能减排宣传折页,拍摄节能减排家庭行动公益广告片,与中央电视台《神州大舞台》、《半边天》等栏目合作制作节能减排家庭、社区专题节目,通过广大家庭喜闻乐见、热心参与的才艺比赛、知识问答、手工展示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组织节能减排家庭社区全国知识大赛,在《人民日报》、《中国妇女报》、《中国改革报》及其他相关报刊、网站刊登知识大赛试题,动员广大妇女和家庭成员参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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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设立“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网页。在中国妇女网、国家发改委网站、人民网及新浪等门户网站设立活动专栏,发布家庭节能减排金点子、小窍门,征询公众对家庭节能减排问题的疑问,组织专家进行解答。
(五)评选1000户“节能环保家庭”。以家庭为单位,由各省(区、市)评选出1000户全国“节能环保家庭”进行表彰,并同时授予全国五好文明家庭称号,再从中评选出10个“节能环保家庭”标兵户,予以隆重表彰和大力宣传。对在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授予全国三八红旗手和三八红旗集体荣誉称号。
(六)创建500个“节能减排家庭行动”示范社区。在全国选择500个社区,创造富有社区特色的家庭及社区节能减排模式,把节能环保的理念贯穿到社区管理工作中,使社区内居民具备良好的节能环保意识,自觉选择节能减排生活方式,社区内使用节能家电、节水器具、环保产品的家庭占较大比例,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主办单位:全国妇联 中央文明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节能减排青少年行动
青少年思想活跃,分布面广,是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力量。要充分发挥青少年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动员全国广大青少年积极参与到节能减排实践中来。主要活动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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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节能减排教育。在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学校、社区、村镇设立共青团和少先队节能减排宣传栏,采取报告、征文、演讲、板报等方式,并利用青少年报刊、中小学生报和共青团、少先队网站,大力宣传节能环保知识。引导青少年充分认识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节能观念,树立环保意识,增强参与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开展现场宣传活动,推介节能减排的新知识、新产品,引导青少年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推广应用。
(二)提高节能减排能力。采取技能培训、技能竞赛、参观学习等方式,提高青少年节能增效能力。实施青工技能振兴计划,帮助青年职工在岗位上学习节能减排知识、训练节能减排技能、掌握节能减排本领,以过硬的技术更有效地节能减排。举办节能减排技能竞赛,引导青年勤学技术,苦练技能,成为节能减排行家里手。举办节能发明竞赛,使广大青年职工、科技人员依托企业、学校、科研机构,为节能减排献计献策。开展青年农民技能培训,掌握节能减排知识和技能。
(三)强化节能减排实践。在青年职工中开展争创节能标兵、节能岗位活动,动员青年在本职岗位上、在日常生活中节能减排。开展青年创新创效活动,引导青年职工发明节能减排技术,创新节能减排方式。举办青年节能减排创新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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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展,展示青年职工的发明创造。广泛开展“我为企业节能减排献计策”活动,组织青年职工积极参与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开展“做节约先锋,展青年风采”为主题的青年文明号节约示范行动,动员优秀青年集体带头节能减排。在少先队员中开展以“节约一滴水、一张纸、一粒米、一度电”为主要内容的节约资源“四个一”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保护母亲河行动,动员青年和社会力量植树造林,美化江河,建设绿色家园。
(四)培育节能减排文化。在青少年中大力提倡崇尚节俭、合理消费、绿色消费等理念,养成节约、环保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鼓励青少年通过日记、征文、墙报、书法、绘画、摄影、摄像等,记录参与节能减排的经历,展示参与节能减排的做法和体会。动员青少年结合工作和生活实际,设计通俗易懂的节能减排标语口号,提出节能减排警句公约,努力在青少年中营造人人争做节能标兵的良好氛围。
(五)开展节能减排志愿者活动。组织青年志愿者向社会宣传节能减排意义,介绍节能减排知识。组织青年志愿者监督和举报违法用能、排污现象和行为。采取记录家庭能耗、水耗,采用节能节水产品,减少垃圾排放等方式,动员青年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自觉节能减排。
(六)组织开展青少年节能减排评选表彰活动。评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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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在节能减排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青年,授予“青年节能减排标兵”称号。举办“青年节能减排标兵”先进事迹报告会,宣传先进典型,形成比学赶帮超的生动局面。对在节能减排青少年行动中表现特别突出的个人,按程序申报“五四”奖章等荣誉称号。
主办单位:共青团中央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节能减排企业行动
企业(单位)是节能减排的主体,职工是节能减排的主力军,要从岗位做起,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积极投身节能减排活动。主要活动包括:
(一)企业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优势,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宣传国家有关节能环保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资源警示教育,不断增强广大职工的忧患意识、危机意识和责任感、使命感,积极投身到节能减排活动。在广大职工中积极倡导节约型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节约一度电、一滴水、一滴油、一块煤、一张纸,自觉养成节能环保的好习惯。
(二)我为节约做贡献活动。把节能减排作为工会开展的“我为节约做贡献活动”的重要内容,大力开展小革新、小发明、小设计、小创新、小窍门等活动。开展推广“四新”活动,组织和发动广大技协会员,积极开发和推广节能新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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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积极参与节能服务体系建设,利用职工技协的科技中介机构,开展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和服务活动,并通过科技成果展示、发布、洽谈等多种途径,促进职工节能减排技术成果进入市场。普遍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活动,帮助职工掌握节能减排技能,不断提高职工节能减排能力。
(三)节能义务监督员行动。在市、县和大中型企业设立节能义务监督员,聘请具有从事节能相关工作经历,掌握一定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在职或退休职工组成义务监督员队伍,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本企业节能减排工作进行监督,监督企业是否将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纳入各级员工的业绩考核范畴,做到严格考核,节奖超罚;是否有严格的节能、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制度;监督各环节是否有跑冒滴漏及严重浪费能源的现象;是否使用应淘汰的落后设备等,为政府和企业强化节能管理提出改进建议。
(四)发动职工参与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充分发动广大职工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的每个环节,找漏洞,找原因,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增强企业节能减排意识,完善管理制度,制定奖励措施,促进节能减排;从细微处着手,采取措施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减少资源浪费;改进和完善工艺设计,提高资源利用率;采用先进技术,加强“三废”利用和处理,
7
促进环境保护。
(五)“百名专家巡诊千家企业”活动。组织百名节能专家,深入千家企业开展节能咨询和用能诊断。通过用能诊断,分析现状,挖掘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推动企业加强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管理,努力实现节能目标。
(六)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开展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效先进水平对标活动,包括分析现状,确定对标内容,瞄准先进水平,寻找差距,制定和实施提高能效的工作方案。把节能压力和动力,传递到企业中每一层级的管理人员和员工身上。
(七)中央企业节能减排表率行动。中央企业要带头履行社会责任,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在中央企业深入开展创建节约型企业活动,以督促规划、考核推动、调研指导、抓好典型为重要手段,大力推动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取得新成效。
(八)选树节能减排先进典型。大力表彰和选拔企业、职工节能减排先进典型,总结经验和作法,推广先进技术、先进操作法和优秀技术成果。在开展创建“全国工人先锋号”活动和评选“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中,突出节能减排主题,评选节能环保班组、节能环保标兵,对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和个人,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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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大张旗鼓地宣传节能减排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先进事迹,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主办单位:全国总工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资委
四、节能减排学校行动
学校在培养学生树立节能环保意识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采取节能减排措施的同时,通过积极开展以节能减排为内容的学校主题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营造节能减排校园文化,使学生养成良好的节能环保意识和行为习惯。主要活动包括:
(一)加强节能环保基础教育。结合义务教育课程标准修订工作,在义务教育课程标准中,适当增加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等教育内容,将节能、节水、节地、节粮、节材等教育内容纳入学校课堂教学,真正落实节能环保进学校、进课堂。
(二)积极开展以节能减排为内容的学校主题教育活动。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组织开展“节能伴我在校园,我把节能带回家”活动、节约能源体验与创意活动、“节约一二三”活动、“爸爸妈妈听我说节能”演讲比赛等,引导中小学生、幼儿从小树立节能环保的观念,关注生活中的节约方式,学习和寻找节能的窍门和方法,不仅从自己做起,而且督促父母等家庭成员节约用电、节约用水、爱惜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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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展节能环保社会实践与科技创新活动。建设一批满足广大中小学生参加节能环保社会实践活动需要的基地,使学生在实践中学习节能环保知识和技能,提高节能环保能力。结合提高高等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从2007年至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每年开展一次“大学生节能减排社会实践与科技创新竞赛活动”,在2010年举行“大学生节能减排社会实践与科技创新成果展”,分研究生和本专科两部分组织在校大学生报名参加。
(四)营造节能减排校园文化。号召各级学校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建设节约型学校的通知》,加强学校节约管理,利用各种方式,在广大师生中开展节能、环保活动,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编写适合中小学宣传节能环保教育的挂图和光盘,免费发放到中小学校。制定《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管理与技术导则》,在高校进一步量化和细化节能环保指标,逐步对有关标准和要求规范化,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动高校节约型校园的建设。
(五)推广教科书的循环使用。结合农村义务教育试行免费教科书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制定分科教科书的循环使用方案,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或东、中、西部各选择1个试点,开展教科书的循环使用工作,并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主办单位: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节能减排军营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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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军部队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军委总部的统一部署,自觉服从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把节约资源的要求,贯彻到决策计划、资源配置和日常管理的方方面面,努力走在全社会的前列。主要活动包括:
(一)深入抓好宣传教育。把资源节约纳入部队经常性教育和经常性管理之中,纳入院校教学和专业培训,利用报刊、杂志、网络、橱窗、宣传手册和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资源节约的重大意义、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先进典型,普及节约知识,曝光铺张浪费现象,积极引导广大官兵牢固树立艰苦奋斗、勤俭建军的思想,追求文明节俭的生活方式,提高节约的自觉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加快构建和完善节约型供应保障和消费方式。合理确定经费开支的比例关系,优化军事资源的投向投量。大力推行集约消费、绿色消费,健全物资采购管理体系,优先采购节能环保新产品、新材料,严禁采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低效产品和非环保材料。建立钱物结合理财机制,实现存量资产与预算安排有机结合。加强集中集约保障,统一调剂空闲资源,最大限度地实现保障资源共享,减少分散保障、重复建设造成的损失浪费。
(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与国家政策法规相配套的军队节能规章制度。制定出台相关节能产品目录和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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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技术指标,规范节能技术产品的推广运用。修订制订水、电、气(暖)、油、煤等各类实物消耗标准,修订会议、接待、办公等消耗限额和营房住用限额,以及各类设施建设标准。建立能够反映资源消耗、节约与管理水平的统计、考评和奖惩制度,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定期组织检查。
(四)抓好各领域节约工作。在全军推广使用IC卡加油管理系统,严格按照训练大纲、年度任务和油料供应标准组织油料保障。各类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节能设计标准,严格工程项目节能审查和节能评估。完成分类、分户预付费电表和水表的安装,办公生活和业务用水、用电落实分类计量收费制度,对超出供应标准的提高收费标准。优化改造供热管网,合理选用供热模式。积极推行集中办伙。医院、疗养院实行全成本核算管理,加强大型医疗设备、药品采购和大中型卫生设施建设控制,防止重复建设。优化运输方案,综合运用各种运输方式,减少迂回运输,提高交通运输工具的利用率。研究改进运载方法和驾驶员模拟训练手段,减少资源消耗。严格落实新修订颁发的军队会议费、差旅费管理规定,推行行政消耗性开支管理办法改革。
(五)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组织对400个左右旅团级单位,成建制实施建筑围护结构、水电暖气管线、用能器具等设施设备综合节能改造,因地制宜推广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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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使改造后的营区达到节能型营区的标准。同时,抓好机关、院校、科研等单位既有营房改造。抓好油料库站设施设备、老旧锅炉、营区供水供电管网改造,优化变配电及电力输送系统,在全军建制伙食单位逐步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灶。大力推广节水龙头、节能灯具、营区绿化和农副业生产喷灌滴灌、高压水枪洗车等新技术新产品。在有条件的营区建设中水回用系统,进行地源热泵、水源热泵、污水热泵、太阳能、沼气等可再生资源能源利用改造。在部队营区特别是驻高山、海岛等严重缺水地区的营区建设雨水收集设施,在驻无市电地区的部队建设太阳能、风能和小水电等可再生能源发供电系统。
(六)组织开展创建节约型示范军营。在全军部队重点创建50个左右的资源节约示范单位。各级机关重点在提高科学决策能力、优化资源配置,贯彻从严治军方针、强化依法管理,减少“五多”问题、压减行政消耗性开支等方面下功夫、见成效。组织部队官兵广泛开展节约一滴水、一度电、一滴油、一块煤、一粒米和“红管家、好当家、小行家”活动,大力倡导小革新小发明,强化全面、整体、精细管理,提高保障水平。
主办单位:解放军总后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六、节能减排政府机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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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是社会行为和公共道德的示范和标杆,政府机构自身对节能的重视程度影响着公众观念。政府机构工作人员要带头增强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责任意识,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形成崇尚节俭、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为全民节能减排发挥表率作用。主要活动包括:
(一)发挥政府机构节能导向作用。与人民网、新华网、中国政府网等大型网站合作,进一步丰富“政府机关节能减排”网页的栏目和内容,及时宣传报道政府机关节能减排行动情况,推广示范典型,征集、发布政府机关节能减排的意见和建议,扩大宣传和受众面,发挥政府机关的示范表率作用。组织开展“节能减排政府机关带头行动”电视宣传系列活动,制作专题宣传片、公益广告,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政府机关节能减排的意义。开展“政府机构节能减排征文”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集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方面的论文、专题报告等。对征文进行评选,在有关报刊杂志上刊发。
(二)自查提高见效活动。各级政府机构对履行职能过程中和工作人员日常工作中,是否坚持节约优先的方针开展一次全面自查。通过对照检查找出差距,增强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理念和要求贯彻到工作的各个环节,努力提高工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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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启动“百名省部长签约”活动。制定《政府机关节能减排公约》,由有关部门与中央国家机关百名部长签订公约,明确各部门节能减排的职责和义务,落实目标责任和措施。
(四)创建“节约型政府机构”活动。建立能耗报告制度,定期公布机关能耗及费用支出情况。在全国选择100个政府机关,以节能减排为主题,创建“节能环保办公区”,从节电、节油、节气、节水、节地、节材、可再生能源利用、节能采购、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等方面提出相应要求。推进无纸化办公,倡导节约资源的办公习惯。
(五)开展能源紧缺体验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向全社会发出能源重要性体验活动的倡议,如除有特殊需要外所有政府机构空调夏季每天晚开一个小时;景观照明灯、装饰用灯、办公用灯等每天少开半小时;号召机关工作人员每月少开一天车,6楼以下每月一天不乘电梯。通过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但又不太注意的事情,来提醒大家注意能源对现代文明、对我们生活的重要性,提高节能意识,自觉遵守全民节约行为公约。
(六)开展资源循环利用活动。倡议全国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使用节能环保铅笔、再生纸等节能环保办公用品,使用再生纸名片,开展废旧电脑、打印机、电池、灯管等办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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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的回收利用。
主办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管局 中直管理局 全国人大机关事务管理局 全国政协机关事务管理局 解放军总后勤部
七、节能减排科技行动
节能减排科技行动以科技创新为主线,整合社会资源,调动公众开展节能减排的积极性,围绕“从我做起,从每天做起,从周边做起,从点滴做起”,形成“科技支撑,社会参与,全民动员开展节能减排”的工作局面和良好社会氛围。主要活动包括:
(一)发布公民节能减排量化指标体系。制订6大类36项全民节能减排潜力量化指标,直观反映老百姓的衣、食、住、行、用等日常生活细节中的节能减排潜力,方便公众了解日常生活节能减排行动效果,提高公众的节能减排意识和能力,激发公民节能减排的潜力和积极性。
(二)组织科技宣传活动。开展以“从我做起,从每天做起,从周边做起,从点滴做起”为主题的节能减排科技宣传工作,使国家对节能减排的要求转变为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利用国家和地方平面、电视和网络媒体,分阶段、有重点、有步骤地加大宣传力度。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和社区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常识宣传,开展节能减排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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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和宣传日活动。
(三)科技教育推广。开展“节能减排小专家”,让中小学生把节能减排知识从课堂传播到千家万户。编写《节能减排公民手册》等材料,广泛征集国内外百姓生活、消费节能减排小窍门和实用方法,如选用节能电器、关紧水龙头、自备购物袋、轻踩汽车油门等,广为传播、普及节能减排科学知识和方法。编写《节能减排科技行动指导手册》,指导社区、机关、企业组织职工开展节能减排活动。选择节能减排先进企业、机关、学校、社区典型,作为节能减排科普教育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
(四)研发节能减排适用技术。面向机关、学校、社区、家庭对节能减排适用技术的实际需求,研究开发一批节能、节水、节地、节材方面的适用新技术及产品。面向电力、钢铁、化工、建材等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围绕节能、新能源应用、废物处理等节能减排重点技术领域,研究、开发一批先进的适用技术、装备和产品。
(五)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成果集成、推广和应用。加强对国内外成熟适用节能减排技术的筛选与集成,建设“节能减排适用技术成果库”,通过网络和培训等手段实现技术成果的传播、推广和应用。
(六)培育技术服务体系。按照企业、机关、社区、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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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节能减排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加强节能减排专家队伍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促进节能减排技术服务产业发展,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七)综合科技示范。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节能减排综合科技示范工作,包括社区、企业、机关、村镇节能减排综合示范。选择一批典型作为节能减排科技示范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
(八)综合成效评估与社会监督。研究制定科学、可行的节能减排成效评估办法,科学客观地开展节能减排成效评估工作。开设节能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网上信箱,畅通信息渠道,便于百姓反映意见,提出建议,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有效的节能减排公众监督机制。
主办单位: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全国人大环资委 全国政协人资环委 中国科协
八、节能减排科普行动
围绕百姓日常生活中资源节约方面的问题,以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为重点,主要面向中小学生和广大居民,宣传科学思想、科技知识、实践经验、先进典型和节约型的消费模式,介绍相关的先进实用技术、科技成果和节约小窍门,以提高公众的资源节约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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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资源节约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帮助广大居民和中小学生掌握资源节约的基本知识,提高相关本领,为建设节约型社会共同努力。主要活动包括:
(一)举办科普巡回展览。在一些大中城市举办建设节约型社会主题科普巡回展览。在中国科技馆和部分地区科技馆等科普场馆设置“建设节约型社会常设展区”。在科普大篷车等流动科普设施中增设建设节约型社会科普宣传内容。将节能减排作为每年科普宣传日宣传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编制系列科普宣传品。组织编排一套(以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为主题)新颖和富有创意的科普剧,并制作成光盘,供有关电视台和学校播放使用。组织创作以节能减排为主题的科普挂图,免费发放到全国县以上地区,用于城乡社区科普画廊张贴宣传。组织编写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科普图书,编写建设节约型社会系列小手册、宣传册等,介绍相关实用知识和节约技巧。
(三)组织群众科普活动。组织“建设节约型社会科普知识宣讲团”,邀请有关院士、专家、科技工作者深入到学校、社区等开展建设节约型社会科普知识宣传。组织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以节能减排为主线,设专门展区,向公众展示中小学生开展节约资源等方面的科技实践活动。
(四)广泛开展科普宣传。在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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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等开设科普宣传专栏,系统介绍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有关科普知识、节约小窍门和有关新技术、新产品。开展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主题的网上座谈。组织建设节约型社会科普知识有奖征文活动。在中央电视台科教频道或少儿频道组织全国中小学生建设节约型社会科普知识电视竞赛节目。
(五)“节约奥运”科普活动。宣传北京2008奥运会落实“绿色奥运”理念的主要措施。将建设节约型社会科普知识宣传纳入到“绿色奥运”、“科技奥运”的宣传之中。举办奥运志愿者资源节约科普知识宣传培训班,介绍有关的资源节约知识和技巧。宣传北京绿色奥运的典型案例和发放宣传册等。在奥运会期间,加大绿色消费、节约型消费的宣传力度。
主办单位:中国科协 国家发展改革委
九、节能减排媒体行动
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要着眼于进行节能减排全国性动员和部署的要求,灵活运用各种宣传方式,营造舆论氛围,达到动员和组织全社会投入节能减排行动的目的。主要活动包括:
(一)突出节能减排日常宣传。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每年的重大主题宣传活动,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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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的方针政策和重大部署,积极宣传各地区、各部门节能减排工作取得的成就、经验和做法;宣传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资源环境形势,突出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紧紧抓住群众所关心的热点和焦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深入采访和深入报道,特别要通过明查暗访等形式,对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的各种行为和现象展开批评,对严重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通过宣传,进一步提高公众的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大型主题宣传活动。动员、组织中央和各地媒体力量,深入宣传报道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每年要集中一段时间,有针对性地进行深入采访和报道,突出宣传报道节能减排全民行动九个专项行动的进展与成效,展现企业、社区、家庭、机关、学校等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的进展,及时报道宣传各行各业节能减排的先进典型,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宣传动员全民参与和共同行动,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
(三)开展节能减排好新闻评选活动。对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各大媒体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组织的新闻稿件进行评选,进一步宣传这些作品,鼓励更多的新闻工作者投身到节能减排的宣传活动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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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开展适合不同媒体特点的系列宣传报道活动。与CCTV经济频道合作开展大型节能减排专题宣传活动,并强力推出“谁是节能冠军”大型电视活动,在全社会范围内,以寻找“节能冠军”为名,进行一次节能减排理念的普及,提倡绿色生活的方式。在电视、广播等视听媒体的重要时段,播出节能减排专题报道和相关公益广告;在报纸、杂志等媒体的重要版面,开辟专门栏目、专题报道和专版,进行集中和系列的宣传报道;发挥网络宣传的作用,人民网、新华网、央视国际、中国经济网等中央重点新闻网站要积极组织网民话题,营造强大的舆论宣传声势。
(五)扎实推进节能减排宣传活动。各地党委宣传部与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加强本地区节能减排宣传的组织协调,未建立协调机制的,要抓紧建立协调机制,扎实推进宣传工作。中央和地方主要媒体均要根据每个阶段的节能减排工作要求和全民行动内容,制定可操作的节能减排宣传报道计划和方案,做到长流水、不断线;周密部署,认真组织,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搞好节能减排宣传报道工作。
主办单位:中宣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五届第6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8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委员长 叶剑英
1981年6月10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六号公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参加选举的范围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参加军队选举。
驻地方工厂、铁路、水运、科研等单位的军代表,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队干部战士,为选举方便,参加所在地区的地方选举。
(二)行政关系在军队的工厂的人员,参加军队选举。
为军队服务而行政关系不在军队的工厂的人员,参加所在地区的地方选举。
(三)在军队工作的在编和非编职工,经过批准的随军家属,参加军队选举。
第二条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年满十八周岁的现役军人、在编和非编职工、家属,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都在军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三条 选举委员会
(一)人民解放军及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国防工业办公室、军事科学院、军事学院、政治学院、后勤学院,省军区、军与相当于军的单位,军分区、师级警备区,团与相当于团的单位,均成立选举委员会,负责办理各该级的选举事宜,指导所属部队的选举工作。
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的人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其他各级选举委员会的人选,由上一级选举委员会批准。
(二)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由十一人至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员若干人。其他各级选举委员会由五人至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三)选举委员会的任务是指导所属部队(工厂,下同)进行选举工作,登记和审查军人代表大会(工厂为职工代表大会,下同)代表,汇总和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规定选举日期,召开军人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四)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即行撤销。
第四条 代表的产生
(一)选举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一般由下而上隔级召开军人代表大会复选产生。连队和基层单位召开军人大会(工厂车间为职工大会,下同),选举出席上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团与相当于团的单位,军分区、师级警备区,省军区、军与相当于军的单位召开军人代表大会,选举各该级出席上级军人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少的团与相当于团的单位,也可以召开军人大会直接选举);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国防工业办公室、军事科学院、军事学院、政治学院、后勤学院的军人代表大会,选举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军人大会和各级军人代表大会选举出席上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的名额,按照下列原则分配:连队和基层单位按总人数每二十人至三十人选代表一人,不足二十人的连队和基层单位也可选代表一人;团与相当于团的单位按总人数每四百人至五百人选代表一人,不足四百人的团与相当于团的单位也可选代表一人;军分区、师级警备区按所辖机关、部队总人数每一百五十人至二百人选代表一人;省军区、军与相当于军的单位按所辖机关、部队总人数每二千五百人至三千人选代表一人,不足二千五百人的相当于军的单位也可以选代表一人。
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国防工业办公室、军事科学院、军事学院、政治学院、后勤学院的军人代表大会按照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分配的名额,选举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各地驻军选举出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的名额由驻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他有关选举事宜,统一由省军区(凡驻有大军区的省、自治区由大军区,北京市由卫戍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三)出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一般应当与出席上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同时选举产生。
第五条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一)出席各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以及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由选民、代表(均须有三人以上附议)或者单位提名。由各级选举委员会(连队由革命军人委员会、工厂车间由工会组织)汇总各方面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和各候选人情况,向选民或代表公布,经过反复讨论、民主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或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前予以公布。
(二)选举出席各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以及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比应选代表名额多五分之一至一倍。
(三)在选举出席上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及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六条 选举程序
(一)选举日期,由各级选举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所在地区各级选举委员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具体要求安排。
(二)各级军人代表大会设主席团。主席团由选举委员会提名,经大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大会。
(三)选举出席各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及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选举人可以对代表候选人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可以另选符合参加选举范围的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在选举期间外出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他信任的人代为投票,但事先须经选举委员会认可。
(四)投票结束后,由大会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五)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六)出席各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以及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选民或者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七)选举结果由革命军人委员会或军人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办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第七条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一)出席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罢免代表,由各级军人代表大会选出的,须经各该级军人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被罢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上述会议或者书面申诉意见。罢免的决议,须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部队上一级政治机关备案。
(二)出席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任期内被罢免、死亡或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代表的,应当由原选举单位补选。
补选的代表,一律任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三)出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四)补选为出席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发给代表当选证书。
第八条 选举经费
选举委员会的办公费,从各单位政治工作费内解决;团以上各级军人代表大会代表的伙食补助费,从各单位特支费中解决;代表的路费,从各单位差旅费中解决。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五届第6号)

相关文件
1. 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说明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副主任 黄玉昆

现在我对《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做如下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军队的实际情况,于1979年草拟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报经中央军委、国务院同意后,于1980年4月9日颁发全军试行。根据一年来的实践和一些单位提出的意见,重新作了修改。今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这个办法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4月21日法制委员会进行了讨论。我们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修改意见和法制委员会讨论的情况,再次进行了修改。
一、关于参加选举的范围问题
为了便于军队各类人员参加选举,在选举办法中,除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一般应参加军队选举外,对军内的非现役军人和不在职的现役军人等人员参加选举的问题,也作了具体规定。如:在军队工作的在编和非编职工,行政关系在军队的工厂的人员,经过批准的随军家属等,他们虽然不是现役军人,但考虑到他们长期在军队工作、生活,对军队的情况比较熟悉,因此规定他们参加军队选举;军队驻地方工厂、铁路、水运、科研等单位的军代表,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队干部战士,他们虽然是现役军人,但考虑到他们工作、生活不在军队,为选举方便,所以规定他们参加所在地区的地方选举;为军队服务而行政关系不在军队的工厂的人员,参加所在地区的地方选举。
二、关于设立选举机构的问题
鉴于军队各级均无人大常委会这一组织机构的特殊情况,为了使各级选举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在选举办法中规定,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国防工业办公室、军事科学院、军事学院、政治学院、后勤学院、省军区、军与相当于军的单位,军分区、师级警备区,团与相当于团的单位,均成立选举委员会,负责办理各该级的选举事宜,指导所属部队的选举工作;对不成立选举委员会的连队(基层单位)和工厂车间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也作了明确的规定,连队(基层单位)和工厂车间的选举,由连队革命军人委员会和工厂车间工会主持军人大会、车间职工大会,选举出席上级军人、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这样,有利于保障广大干部战士、职工、家属履行自己的民主权利,也有利于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关于代表产生的问题
选举办法中规定,选举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一般由下而上隔级召开军人代表大会复选产生。这样做,主要是考虑到军队出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有限,加之不少单位居住分散,特别是边防、海岛的守备部队点多、线长,担负着紧张繁重的战备执勤任务,不宜集中进行直接选举。因此,军队不论是选举出席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还是选举出席省以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一般地采取隔级召开军人代表大会复选产生的办法。这样既便于发扬民主、减少层次,也可达到人人受教育、人人参加选举的目的。